第一,杨富华无责任,未送修, 审判员 任旭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艳 , 原告陈X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变乱产生后,其次,原告凭据保险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先行赔付,2018年2月20日17时09分。
而陈X提交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报案编号为×××,本院确认某保险公司已向陈X支付的10100元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划定,2018年2月20日17时09分,并经调整由包正有包袱所有用度,该10100元系陈X对前方车辆的赔款,个体经营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故某保险公司还应向陈X支付车损险保险金67648元(维修费73848元-已付车损险赔款4960元-已付不计免赔金额1240元),报案时间为2018年2月20日18时,但原告对此并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在卷佐证。
汉族,原告再次主张抵偿金没有事实和法令依据。
该变乱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五大队调整。
劳务名称为补缀修配,原告在被告处就×××号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掉险等保险。
如不屈本判决,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五大队勘查认定,某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报案酬报杨富华,载明车牌号为×××,经交警队认定,脱险颠末为:本车行使中与×××相撞。
下剩款项并非陈X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款项,台湾YYC齿条,而三者险及交强险作为���任保险,包正有驾驶×××号小型轿车,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X为×××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掉险(保险金额139353.20元)、圈外人责任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其余车辆信息不详,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
就该变乱引起的损掉已全部抵偿完毕,男。
依法合用简易步伐,×××号轿车的赔付信息为:车损险赔款4960元、三者险赔款1440元、不计免赔金额1600元(车损险1240元+三者险360元)、交强险赔款2100元,再结合两份报案记录记载的脱险颠末、处理惩罚颠末和陈X关于该10100元系陈X对前方车辆赔款的报告,保险期间自2018年1月17日17时至2019年1月17日24时,被保险酬报陈X。
卖力人:常XX,保险期间自2018年1月17日17时至2019年1月17日17时,首先。
有三者险赔款和交强险赔款共3540元(1440元+2100元),某保险公司已赔付的10100元所依据的机动车保险赔款计算书载明的报案编号为×××, 委托诉讼代办代理人:张XX。
车牌号码为×××,共计10100元,于2018年9月5日果然开庭进行了审理,要求定损,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X因本起交通变乱,除车损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率赔款外,本案的争议核心是, 委托诉讼代办代理人:王XX,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7日。
该款经陈X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无果,关于陈X主张的误工费及交通费,要求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后杨富华将×××号轿车送至宁夏豪鹏科技有限公司维修并孕育产生维修费73848元。
三者不共同处理惩罚,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仅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存在过错且需要包袱抵偿责任时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交警队在案涉交通变乱中对驾驶×××号轿车的驾驶人杨富华认定为无责任,故某保险公司关于该3540元赔付的是×××号轿车在案涉变乱中的损掉的报告不切合常理。
按照当事人报告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
对此应予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抵偿金73848元;2.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抵偿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3.本案诉讼用度由被告包袱,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16。
2018年4月27日,《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所载的报案编号为×××,原告陈X承担80元,价税合计73848元。
对某保险公司的分说定见,被告已在交强险项下抵偿原告产业损掉2100元、车损险4960元、圈外人责任险3040元,沿京藏高速公路由南向北标的目的行驶至1346KM+500M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委托诉讼代办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办代理人张XX到庭到场诉讼,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支付保险金67648元; 二、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两车受损的门路交通变乱。
本车无责,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包正有对该变乱负全部责任,该用度属于保险合同中车损险项下的赔付范畴,陈X称上述变乱实际系多车相撞,本院不予接纳,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756元,与杨富华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产生追尾碰撞,由包正有包袱×××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李振华、×××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单婷华、包国嘉受伤治疗用度及两车维修费、施救费,宁夏豪鹏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一张,杨富华驾驶原告所有的×××号小型轿车沿京藏高速由南向北正常行驶。
因此被告向原告抵偿的款项即为本案中原告车辆的全部损掉,已发资源送修......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保险赔款计算书载明,杨富华驾驶×××号轿车同时追尾了前方车辆,已奉告报交警;处理惩罚颠末为:......本车无法行使,要求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处理惩罚颠末��:......2018年2月20日17:20脱险,且该用度未凌驾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变乱中本车无责。
该支公司经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X与某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保险合同,原告就×××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掉险和圈外人责任险,第二,由于某保险公司已向陈X赔付车损险赔款4960元及车损险的不计免赔金额1240元,某保险公司对陈X所有的×××号轿车承保了交强险及车损险等商业险。
报案编号为×××;脱险颠末为:8车追尾,维修×××号轿车孕育产生维修费73848元,造成车辆受损、乘车人李振华受伤的交通变乱,原告称被告已赔付的款项为该起交通变乱中与此外车辆相撞后的抵偿款,本院不予撑持,报案编号为×××,某保险公司已向陈X支付的10100元中,已拖至绿地21城C区17#宁夏豪鹏补缀厂。
脱险其时已报案×××,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某保险公司向陈X支付了10100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乘车人李振华、单婷华、包国嘉无责任,包正有负这次变乱的全部责任,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庭审中,造成×××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单婷华、包国嘉、×××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李振华受伤,杨富华因该变乱向某保险公司报案,但被告拒绝赔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行驶至1346KM+500M处被包正有驾驶的×××号小型轿车追尾,应予以驳回,但交警认定为两起变乱,, 案件受理费836元,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某保险公司提交的一份《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载明,诉至本院, (2018)宁0104民初9569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18-09-13 原告:陈X,1987��3月2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某保险公司已向陈X支付的10100元是否系陈X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款项。